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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6-04-26
【字体:

注释:自201911日起,第三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条第一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为: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第四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为: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由税务机关监制管理。】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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