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收征管发票、税收凭证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1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5-02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需要明确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