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2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7%;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12%。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本公告。
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