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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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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修改),现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用于特种用途的专用作业车辆,须设有为实现该用途并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在车体上的专用设备或装置,不包括载运人员和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

二、生产(改装)或进口的车辆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规定提交信息、照片及资料扫描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对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提交的信息及资料进行汇总,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列免税图册。

四、生产企业和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查询免税图册。

五、挖掘机、平地机、叉车、铲车(装载机)、推土机、起重机(吊车)六类工程机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中列示的混凝土泵车,钻机车,洗井液、清蜡车,修井(机)车,混砂车,压缩机车,采油车,井架立放、安装车,锅炉车,地锚车,连续抽油杆作业车,氮气车,稀浆封层车,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生产(改装)或进口上述车辆时,需按本公告规定上传资料,统一在免税图册中列示图片。

上述车辆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生产销售(即车辆合格证日期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且无法按本公告提交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中的免税目录办理免税。

六、纳税人办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和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照片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十九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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