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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1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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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税务总局决定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2016年底基本实现部分涉税事项省内通办。

二、通办范围

省内通办业务范围包括4大类21个涉税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一)税务登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等税务登记事项。

(二)税务认定。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等相关事项。

(三)优惠办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涉税事项。

(四)宣传咨询。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等相关事项。

三、有关说明

(一)公告授权。省税务机关要对外公告省内通办业务范围、授权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实现途径。通过提升核心征管等信息系统权限,利用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三)窗口配置。根据办税服务厅地域特点、业务数量等情况合理设置省内通办的服务窗口,配备岗位人员。

(四)办理要求。纳税人可在本省公告授权的任一办税服务厅提出通办业务办理申请,办税服务厅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办类办税事项应即时办结。

(五)资料管理。各省税务机关应明确通办资料的保管、查阅方式,并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影像或者电子档案系统实现省内通办资料的电子存储和实时共享。

(六)印章使用。省内通办事项受理,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方案。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权限调整、系统测试、试点运行、全面推广等各环节的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部门与相关要求。要建立健全衔接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确保省内通办工作运转顺畅。

(二)防范风险。密切关注并防范省内通办后可能出现的涉税信息泄密、负面舆情、大厅拥堵、后续管理等风险,及时分析原因,完善措施,不断提高通办业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积极创新。各省税务机关要在落实本通知所列通办事项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扩大通办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成果,探索实行国税、地税业务的省内通办,进一步提高办税便利化水平。

各地应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附件

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一、税务登记

1.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2.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税务认定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6.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7.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8.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三、优惠办理

11.增值税优惠备案

12.消费税优惠备案

1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14.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15.车船税优惠备案

16.印花税优惠备案

17.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18.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四、宣传咨询

19.涉税信息咨询

20.表证单书领取

21.宣传资料发放

注: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30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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