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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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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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