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商品房预售款项目可否用于偿还公司股东个人债务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法办函〔2016〕7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1-22
【字体: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你办《关于请协商研究商品房预售款项目可否用于偿还公司股东个人债务有关问题的函》(建办法函〔2016〕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但不能用于偿还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个人债务。公司与其股东为不同民事主体,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股东的责任财产包括对公司享有的股权,但不能以公司财产偿还股东个人债务。

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施行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工程建设。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否以及如何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涉及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监管效果,法院审判权、执行权行使,当事人诉权保护等诸多方面,比较复杂,需进一步加强调研,甄别不同情况后妥善处理。

联系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王丹

电话:67556766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6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6年11月23日印发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