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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操作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4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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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施行以来,既促进了贸易投资便利化,又方便了税收征管,但各地反映具体操作执行层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有关操作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服务意识,规范备案管理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属于纳税人事中信息报告环节,备案人提交资料齐全,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完整的,应当场办结。除非确已发现境外收款人欠税,并出具从支付款项中扣缴欠税的书面决定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备案或者缓期办理支付备案。

二、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及时共享信息

各地国税局应尽早向地税局传递《备案表》,力争实时传递,最迟不得晚于办结支付备案次月7日。对于国税、地税机构设置差异造成的地税机关无法获取对外支付信息的问题,由省地税局向省国税局协调解决,省国税局应积极支持配合。任何一方税务机关从外汇管理、商务等部门获取的对外支付信息要及时共享,保持对外支付信息共享渠道畅通。

三、加强后续管理,优化管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类分级风险管理要求,启动后续管理,对风险较低的支付项目,可以随机抽查;对风险较高的支付项目,进行重点核查,查处时间不受15个工作日限制。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表》15个工作日以后,还可以视需要启动复查或追查程序。

在风险管理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要综合利用内外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通过运用核查、检查、调查等管理手段,发挥合力加强后续管理。在境内难以获取涉税信息时,可按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相关规程,启动对外专项情报交换程序。

四、加强创新意识,推行网上备案

结合“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依托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等,研究推行网上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方便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理支付备案,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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