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重点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千户集团”)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千户集团名册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6日
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千户集团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千户集团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集团,包括全部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以及达到上述标准的单一法人企业等。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集团总部及其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境内年度纳税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千户集团名册管理范围分内资企业集团、外资企业集团。
内资企业集团为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或虽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为集团控制且办理了工商或税务登记的境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控股的境外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其中,集团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外资企业集团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或税务登记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千户集团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千户集团名册信息表》(附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千户集团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五条 千户集团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已入选千户集团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按年维护集团名册信息,每年应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于每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审核集团总部填报信息,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七条 当年如新增符合条件的千户集团,由省税务机关提出,并组织集团总部按照要求填报集团名册信息,经省税务机关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 合并重组、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五年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集团,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管理范围的千户集团,由省税务机关核实,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九条 千户集团按年确定其成员企业。集团总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填报集团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并于每年10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报送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交叉比对内外部信息,通过千户集团名册管理系统核实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对总部在本省的集团,核实集团总部及该集团在本省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对总部不在本省的集团,核实该集团在本省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第十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集团,省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集团总部及相应成员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在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千户集团名单和千户集团名册信息项目;
(三)协调集团总部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的名册核实工作;
(四)建立、完善千户集团名册管理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开展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工作组织绩效考评;
(六)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税务机关在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省符合千户集团入选标准的企业集团,提出入册企业集团调整建议,协助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千户集团名单;
(二)组织总部在本省的集团报送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三)审核并补充完善本省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四)评价总部在本省的集团报送的名册质量,向企业集团反馈评价结果;
(五)总结名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列入千户集团名单的企业集团在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集团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
(四)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省税务机关和企业集团应建立名册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企业集团指定专人负责名册管理工作。省税务机关为企业集团提供咨询辅导,并指导各地税务机关对本地成员企业进行辅导。
第十五条 省税务机关应加强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工作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可组建联合工作团队开展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对千户集团名册信息开展合作,主动从各级财政、工商、商务、国资委等部门获取千户集团名册补充信息,通过互联网搜集公开信息,丰富完善千户集团名册信息。
第十七条 省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定期开展千户集团重点行业或重点企业的专项分析,改进千户集团名册质量,加强千户集团名册管理。
第十八条 省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名册管理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