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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采用二维码便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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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发票助手软件,供纳税人免费选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技术,由纳税人自行使用。纳税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信息,发票助手软件生成该单位的二维码。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

软件分PC版和手机版,PC版用于生成二维码,手机版具备二维码生成和识读功能。各地要将软件发布在门户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上,便于纳税人下载。

二、税务总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了《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见附件),该规范使用QR码码制,字符集采用字母数字方式进行编码,根据内容自动匹配二维码长度,具备一定的容错能力。各省要向社会公布该规范,方便各界参考应用。

三、发票助手软件由纳税人自愿下载使用,各地已有的各种便捷开票有效方式可继续应用,各地要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发票助手1.0软件可通过金税工程运维服务管理平台(http://itsm.sat.tax)获取。如有问题,请与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联系。联系人:柳宏林  010-61986520,13810673303。

附件: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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