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