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废止有关发票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2-06
【字体: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地税发票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再印制发票。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税收征管工作有序开展,国、地税发票管理有序衔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6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