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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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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黑色加粗字体部分修订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2016年第59号)要求,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税服务厅窗口代开流程

(一)在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发票代开预申请系统(http://www.gxgs.gov.cn、http://www.gxds.gov.cn)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进行预申请并打印。

(二)在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提交如下资料: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四)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自助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已与银行、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助代开办理流程如下:

(一)登录广西国税网站发票代开预申请系统(http://www.gxgs.gov.com)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进行预申请并打印。

(二)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提交如下资料: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在自助办税终端自行开具发票

1.在自助办税终端自行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2.在自助办税终端领取代开的发票;

3.将发票第4、5、6联交回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删除)

三、邮政网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流程

临时性经营的自然人在邮政网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办理流程如下:

(一)在委托邮政网点指定窗口提交如下资料: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提交申请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四、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五、根据广西区税务局实名办税推进实施情况,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流程和报送资料相应调整将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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