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自治区国税局发现,个别纳税人对发票专用章相关政策有误解,现公开说明如下:
一、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二、根据上述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和启用时间,新的发票专用章从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三、为贯彻落实《发票管理办法》,自治区国税局已经明确规定,纳税人持从合法渠道取得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印模,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受理。
四、印章刻制属市场经营行为,自治区国税局历来要求全区各级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现再次重申全区各级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印章制作或代理等市场经营活动,更不得指定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单位和刻制人员,从中谋取利益。
五、自治区国税局欢迎广大纳税人对广西国税系统工作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请如实向自治区国税局举报,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