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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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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文件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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