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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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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注释:2015101日起废止。参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下简称总局1024号文)和其他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并开具发票。若发生超出领用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范围变更或调整发票开具限额后自行开具。被主管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放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总局1024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辖区外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可以申请经营地国税机关代开。”中的业务量小和开票频度低两个条件应同时满足,业务量小是指单笔业务销售额不超过1万元,开票频度低是指一个月申请代开不超过5次。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且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或当月金额不超过2万元、年代开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可以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超过上述标准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领用发票自行开具。对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业务发生在办理税务登记前,所属时期 x年x月”。

(四)总局1024号文第二条第四款中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的收入”是指:

1.国家机关取得的收入。

2.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的收入。

3.自然人销售自己撰写的书籍、资料、光盘和自用物品(如字画、家俱)等取得的收入。

4.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临时取得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或单月金额不超过2万元或年代开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收入。

(五)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无需进行增值税税种确认的纳税人,临时取得的增值税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此款所称临时取得增值税业务收入是指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或单月金额不超过2万元或年代开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收入。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管辖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自销农产品需要代开普通发票,应向农产品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提供的资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1.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提供税务登记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或购票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书面确认证明(申请代开发票单笔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不需提供)。

1.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接受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和业务发生时间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见附件2)。

2.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见附件3)。

3. 运输工具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从事货物运输应税服务提供,第一次申请代开时提供原件备查)。

本条款所列的复印件需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属个人的按手印)。

四、代开普通发票的税款征收

(一)按税法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应当征收税款后开具普通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出具完税凭证,普通发票上必须注明完税凭证的号码。

(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只代开发票,不征税。根据代开普通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但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五、代开普通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外出经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先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后才能申请代开。

(二)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对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付款方出具的购货(或接受劳务服务)证明中收款方与申请人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不符合代开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代开。

(三)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款代开普通发票的,代开发票上“收款方识别号或证件号码”必须严格按照税总发〔2013〕41号文件规定执行,违反规定者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下列情形须纳税服务中心主任及时确认,签字后方可代开: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销售自己撰写的书籍、资料、光盘和自用物品(如字画、家俱)等取得的收入,申请代开发票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市县辖区外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申请代开发票月金额超过5万元,且领用经营地发票自行开具有困难的。

(五)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六)对当年累计申请代开免税农产品超过10万元的农业生产者个人,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规模等情况进行核实,加强后续管理。

六、代开普通发票的违规责任

(一)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国税机关代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代开普通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函〔2010〕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付款方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服务)证明》

3.《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

4.《代开发票减免税事项代码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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