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收征管税务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7-09-15
【字体:

注释:附件对应的文书于20218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