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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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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10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注释:201951日起部分内容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税收执法实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按照本裁量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

二、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三、本《裁量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届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并在本《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本《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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