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增值税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范围的界定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12-25
【字体: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