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财会知识

民政部
关于调整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发放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2-07
【字体: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为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提升服务效能,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统一发放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的函》(财综〔2015〕98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将不再承担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以下简称会费票据)的发放工作,改由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发放。

2015年12月15日至31日为调整过渡期,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在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和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均可按原规定领取会费票据。

2016年1月1日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须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领取会费票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不再发放会费票据。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三里河南一巷8.8连锁酒店二层,位于财政部新楼东侧路口向北约100米处

办公时间:每周二、三、四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联系电话:010-68520047,68518869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同意统一发放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的函》(财综〔2017〕98号)

2.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位置示意图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