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将“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文件要求”修改为“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
二、将“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210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修改为“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207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
三、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税务登记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修改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四、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税务登记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删除,新增“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事项。
五、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税务认定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删除,税务认定类事项修改为16项。
六、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申报纳税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修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新增“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申报纳税类事项修改为30项。
七、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预约办理类“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删除,“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修改为发票办理类,发票办理类事项修改为15项,预约办理类事项修改为16项。
八、将附件1《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税务登记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修改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九、将附件1《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税务登记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删除,新增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事项。
十、将附件1《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税务认定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删除。
十一、将附件1《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申报纳税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修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新增“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事项。
十二、将附件1《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预约办理类“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删除,
“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修改为发票办理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9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2016年4月6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公告》修正)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4月6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的前提下,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全省国税系统所辖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或者选择国税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207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具体如下:
1.税务登记类6项事项,具体包括:扣缴义务人登记、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2.税务认定类16项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包括11项)、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
3.发票办理类15项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发票核定、普通发票核定、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普通发票核定调整、发票发放、发票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发票认证、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发票真伪鉴别、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4.申报纳税类30项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小汽车消费税申报、电池消费税申报、涂料消费税申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其他类消费税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5.优惠办理类120项事项,具体包括:相关优惠备案117项(其中增值税优惠备案59项、消费税优惠备案7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51项)、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
6.证明办理类2项事项,具体包括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7.预约办理类16项事项,具体包括: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纳税人跨县(区)迁出、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续签、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8.宣传咨询类2项事项,具体包括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
具体通办业务事项及对应的办理方式见附件1。
二、省内通办的方式
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业务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网上办理
1.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可通过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包括网上申报系统、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销售发票系统、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工会经费代征系统)、移动办税平台、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货运发票开票子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分别办理。
2.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以下手续:
(1)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CA(包括金税盘、税控盘)的领用手续。
(2)通过移动办税平台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需下载“湖北国税移动办税平台”APP,申请开通纳税人端,取得验证码并开通移动办税功能。
(3)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货运发票开票子系统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设备发行手续。
(4)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纳税申报业务的,如需缴纳税款,应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进行划缴。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
除网上办理外,纳税人也可选择全省国税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业务,按规定提交相关涉税资料,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受理后进行办理,或者辅导纳税人自助办理。
纳税人选择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纳税申报业务的,如需缴纳税款,也应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进行划缴。
三、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省内通办业务中,涉及到领取有关证明、税务文书等事项的,可以在网上自行打印,也可申请主管国税机关邮寄,或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涉及到发票、税务证件等实物领取的,可申请主管国税机关邮寄,也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方式办理涉税事项的,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实时查询办理状态;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的,可向全省任何一个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查询办理状态,办税服务厅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涉税查询,并告知纳税人。
五、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齐相应纸质资料并进行扫描或拍照,将其电子影像作为电子附件通过相应的系统进行提交,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办理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由接收资料的国税机关留存归档。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纳税人通过省内通办办理预约办理类事项的,应通过网上或者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凭预约单及相关纸质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七、纳税人存在欠税、未申报、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或者是非正常户的,不纳入涉税事项省内通办,应回税务登记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处理完上述情形后,可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