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增加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部分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标准。具体名称及其核定扣除标准见《福建省农产品加工分类扣除标准(第4批)》(附件)。
二、本通知执行日期与闽财税〔2013〕30号文件的执行日期相同。
特此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