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对重点税源企业和重点行业的税收管理,按照全省国税工作会议把2005年确定为》征管基础建设年》和税收征管工作做到》五个到位》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重点税源的税收征管工作不仅是各级国税机关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近几年来,我省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收入大幅增收,使得整体税收收入增长很快。来自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收入已占整税收收入的60%以上。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关于把各项国税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强化征管基础建设和税源监控管理上来的要求,切实把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抓实抓好。要从做好税收工作和改革的全局出发,切实转变以往那种重任务、轻管理,特别是轻视基础管理的观念,树立》组织收入与税源管理,基础建设并重》的思想。不仅要做到较大税源重点管理,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对那些容易造成管理漏洞的特殊行业,特殊户和纳税异常户的税收管理。
二、充分发挥》人机结合》的工作方式在重点税源税收管理中的应用。税收管理员要在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管理系统的各种涉税信息的同时,还必须强化日常的基础征管工作,重点做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与辅导,税务登记户籍管理、税游、分析与监控、纳税评估,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等税收管理措施和工作制度的落实。要经常深入重点税源企业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做好纳税申报真实性的分析评估,全面掌握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努力减少因》疏于管理》所导致的各种问题的发生。
各市国家税务局在贯彻落实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提高重点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税源是指年纳税额较大的企业或在全省、当地经济发展中起支柱作用,能够对税收收人产生较大影响的特定行业。以及因政策等原因容易发生漏洞的行业、企业等。
第三条重点税源管理的标准由省、市、县(区)国税机关根据企业或特定行业的年纳税额的大小和税源状况的复杂程度确定。
年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省级重点税源。
市、县级重点税源企业或特定行业由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四条对已被确定为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或行业连续两年达不到重点税源管理标准(主要指应纳税额)的,可以转人非重点税源管理。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的责任管理与服务,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第六条县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重点税源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确定相应税源管理机构或人员专门负责重点税源的征收管理。
第七条县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重点税源企业、行业和征管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地采取驻厂管理、专业管理和分类管理等管理形式,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与服务。
驻厂管理是指向特大型重点税源企业派驻专门的管理组织或者管理人员驻地实施的税收管理。
专业管理是指对生产经营项目(产品)比较特殊,专业性较强的特定行业或企业实施的税收管理。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情况、经营方式、组织形式、核算水平等不同特点,针对相同或类似情况实施的税收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普遍作为征管的重点。对分布在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尽量集中由城区或征管力量较强的经济区域税务分局进行管理,以减少因户数少实施分散管理所造成的弱化和粗放。
第八条县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所管辖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数量、规模和行业分布状况,按照《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选择政治素质高,懂得企业经营管理、具备企业财务管理知识,精通税收管理业务,基层税收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的税收管理员管理重点税源企业。
第九条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员除按照《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重点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咨询与辅导,定期分析和预测企业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日常的管理检查等情况,特别是要掌握其生产经营、税源情况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程度,要按照要求定期写出重点税源的分析情况报告。
第十条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采集涉税信息与税源监控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纳税服务,日常检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
第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完善税收公告制度,加强税收政策和管理方式变化的宣传告知,使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县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涉税信息采集和税源监控预测制度,切实加强重点税源涉税信息的采集和监控分析。涉税信息可以通过各类信息应用系统,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人工采集方式取得。凡是信息应用系统采集到的信息,人工不重复采集,并提高应用效率。
采集涉税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档案信息,企业各税种申报与清算、稽查信息,发票开具与使用等相关税务信息,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信息。收集与监控的重点是企业原料购进、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关联交易等环节资金周转、材料物资流动、关联企业交易和跨区经营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各环节变动情况。
信息分析主要包括: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报税、认证等子系统产生的数据以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核算资料和市场信息,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涉税信息的分析应用,提高税收预测水平。
第十三条县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评估办法规定的基本程序,积极开展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把纳税评估做为重点税源企业监管的主要工作方法,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机制,提高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县级国税机关要建立税务约谈制度,普遍开展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务约谈,建立重点税源企业在接受税收管理过程中的自我纠错机制。纳税约谈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发现的涉税问题或疑点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了解询问,并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的一种工作方法。
第十五条县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河北省国税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事项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工作制度(试行)》落实纳税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涉税事项办理服务、税收信息咨询服务、税收政策服务、纳税救济服务等项纳税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国税机关要统一安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工作职责,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做好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税务检查,强化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所有的重点税源企业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严格评定条件,实事求是地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激发和提升重点税源企业纳税信用。
第十八条县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重点税源动态管理预警机制,对重点税源企业税负变化实行重点监控管理。
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员在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申报纳税等涉税行为的评估及税源变化的预测分析工作中,应及时对已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指标,发现异常问题,及时提出采取管理措施或稽查建议的报告。
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及其他信息应用系统的重点税掘信息和日常管理中掌握的信息情况,在月末对分管的重点税源企业的上月税收收入及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每季终了后应对本季度税收情况进行评析,年终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并相应形成分户报告。
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点税掘企业本期的税负及其变化情况、影响其纳税额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并综合运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的一些技术于段进行纳税分析和预测;
(二)莹点税源企业的营销策略、市场前景、资金回笼状况及国家宏观政策对其经营的影响;
(三)其它情况,如重点税源企业的欠税管理、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情况;对企业的纳税宣传与政策辅导落实情况等;
(四)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县级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税收管理员提交的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就其管辖的重点税源税负变化情况、下期的收入预测,改进征管措施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完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有效的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工作联系和情况交流。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与有关部门定期联系制度,主动与地税、工商、财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以利于对重点税源的税收管理;
省、市、县(区)国税机关的局领导应建立联系重点税源管理制度。每位局领导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联系若干户重点税源企业,定期深人企业调查研究,分析和掌握重点税源动态;
县级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重点税源企业联席会议,听取和研究重点税源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市、县国税机关要按照有关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规定,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及其他信息应用系统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日常监控,并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向上级国家税务机关报告重点税源管理情况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县级国税机关应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度。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掌握涉及企业相关政策变化、市场变化、重大经营决策调整、重大资产处置、重大经济纠纷、重大经济事故等情况,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上级机关做出书面报告,并分析其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源变动发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建立重点税源管理情况考核制度,年度终了应根据征管质量考核的要求做好对重点税源管理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国税机关应完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实地调查情况,整理积累、科学分类、合理使用各类涉税征管资料及采集的各类信息,实现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资料的》一户式》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重点税源管理实施办法,并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洞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