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27 信息来源: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经过近几年的推广,我省增值税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有良好的基础,故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我省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统一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重要意义
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又有利于加强我省出口税收管理,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
三、适用范围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以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出口服务,均适用本公告。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后,不再开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业务)以及印有企业名称的机打发票(出口业务),而是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出口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明确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的选项。对于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对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得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应选择“适用税率”选项。
(四)明确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相关项目的填写要求。
1.明确购买方各栏次填写要求。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2.明确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对外销售合同中的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应在备注栏注明。
3.明确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四个汉字,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为区分出口业务与内销业务的免税销售额,提高票表比对的准确性,本公告明确备注栏应填写“出口业务”四个汉字,且必须顶格填写。为真实反映出口合同的出口销售总额,本公告明确出口企业应将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在备注栏注明。出口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可在备注栏备注其他信息。
五、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本公告明确出口企业已领用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业务)从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停用。出口企业可将空白发票剪角作废。但印有企业名称的机打发票(出口业务)可使用至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