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注释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已废止。参见:浙地税发〔200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