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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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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一条中“对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0元(含)以下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以在每年1月份纳税期限内一次性全额申报缴纳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于20219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简并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税务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季申报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0()以下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以在每年1月份纳税期限内一次性全额申报缴纳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及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三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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