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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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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文中涉及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决定对《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1号公告第十一条修改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性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凡是明确相关款项用途的,直接冲减相关扣除项目金额,如土地出让金返还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两个及以上项目涉及分摊计算的,比照本公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清算完毕的项目不再调整,未清算完毕的项目一律按本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2日

分送:各市(地)、直管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承办 办公室2017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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