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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28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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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二条废止。参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反映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税企双方争议较大。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1号)规定的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在流通环节可继续免征增值税;对不属于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如豆粕、糖渣、油饼、骨粉等,在流通环节一律按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饲料产品流通环节的免税审批由区()级国家税务局直接办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免税审批程序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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