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解读《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确保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在我省贯彻落实到位,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认真研究,结合我省实际,
对“三下”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建筑物、铁路、水体的具体范围。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开采“三下”矿产资源,需取得由相关主管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或矿山安全生产批复。
(三)《公告》第三条对开采“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明确采矿权人(或委托有能力的编制单位)要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的说明材料,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连同矿山开采设计或矿山安全生产批复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公告》第四条对减免税后续管理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减税情况有异常的,应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进行调整。同时要求主管地税机关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三、关于《公告》执行时间
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6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是对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征管事项的明确,本公告则是对上述公告有关具体事项的明确和补充,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税备案的减税事项,按2017年第2号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