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19
09:44 来源: 上海税务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要求,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经过大量的前期调研和充分准备,适时推进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
二、公告明确的问题
(一)明确了核定扣除的范围
公告中明确了“以购进皮棉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和以购进大豆粉、猪肉为原料生产销售肉制品罐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明确了核定扣除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皮棉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和购进农产品猪肉、大豆粉为原料生产肉制品罐头,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明确了核定扣除的标准
公告中《上海市统一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对核定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吨
产品类型
|
耗用外购农产品
|
农产品单耗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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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纱(普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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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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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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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纱(精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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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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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单位:吨
产品类型
|
耗用外购农产品
|
农产品单耗数量
|
肉制品罐头
|
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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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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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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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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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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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了期初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平均分期转出。
(五)明确了直接销售、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购进农产品的处理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所购进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六)明确了中间农产品单耗数量的处理
试点纳税人生产多品种货物,应提交中间产品耗用量与最终销售货物的对应系数或比例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则应按所销售的货物逐品种核定。
(七)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因生产工艺变化导致农产品单耗数量发生较大增减时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公告的未尽事项
对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未尽事项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