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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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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7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分期确定从事餐饮、住宿、娱乐和装饰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1)2017年12月1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2)票面金额(含税)在50元(含)以下;(3)红字普通发票;(4)代开的普通发票;(5)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6)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7)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不参与第二次开奖。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式(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单笔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0元,最低奖金不低于5元。第二次为定期开奖(不包括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最高奖金不超过40万元,最低奖金不低于5万元。

三、兑奖管理

(一)第一次开奖

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即时给付中奖者,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部分纳税人存在离线开票的情况,消费者上传发票即时无法查验的,摇奖系统将延时自动告知兑奖结果。

(二)第二次开奖

1. 采取定期(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信、微博和电子支付平台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开奖日期)摇奖方式。

2.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进入第二次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

(3)购买方为个人的;

(4)经过系统校验通过的。

3.兑奖方式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修改为:(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2)兑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兑奖者签字确认后,兑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税务机关备查。

(3)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方代扣代缴。

(4)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第二次兑奖。

4. 开奖结果公布

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及时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平台对外公开。

(修改为: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及时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指定的平台对外公开。)

四、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消费者选择微信参与摇奖的,关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后点击 “发票摇奖”菜单进行摇奖。

(修改为:()消费者选择微信参与摇奖的,关注“上海税务有奖发票”微信公众号,进入“上海税务有奖发票”微信公众号后点击 “发票摇奖”菜单进行摇奖。)

(二)消费者选择支付宝参与摇奖的,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抽奖”功能菜单进行摇奖。

(三)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妥善保管。

(四)消费者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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