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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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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

 

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选择处罚方式、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处罚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全面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公开处罚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处理结果。

第九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第十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有效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罚款处罚规定的,应当选择适用较重的条款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本办法及《裁量基准》施行后,纳税人首次未按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违章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与当事人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即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列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是否成立、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或者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裁量基准》中有关裁量权处罚幅度的规定中,除有特殊说明的,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及《裁量基准》施行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发生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398号)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14〕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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