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针对深圳市获批设立龙华区、坪山区2个行政区以及新增航城街道等17个街道的情况,现对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次调整不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变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通告》(深地税告[2009]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