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规定,结合青岛实际,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详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告附件另有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