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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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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属我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2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纳税人汇算清缴程序

(一)准备阶段。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按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申报阶段。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报软件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也可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但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按规定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跨地区发生劳务的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5.享受优惠项目需要事后报送的有关资料;

6.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异项目;企业上年度亏损,本年度又发生亏损的,其本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项目(小型微利企业除外);当年亏损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项目(小型微利企业除外),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9.纳税人在办理网上申报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2)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缴纳应补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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