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现将全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一律采用投入产出法。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外,2012年全省暂不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采取单户报批核定方式。
二、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纳税人不同特点,我省制定了相应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操作规范(见附件1),试点纳税人可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计算和填列农产品单耗测算表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资料。
三、试点纳税人于7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审定。
四、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审定结果后,应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扣除标准,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或者该试点纳税人既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其购进的所有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适用于核定扣除范围。
六、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扣除标准采用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发生应备案情形时,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见附件3)。
七、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应按其库存金额及批准的农产品单耗计算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于当期缴纳入库;对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报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转出。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