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增值税进销数据分析监控系统》数据采集,提高数据质量,切实发挥系统效能,加强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纳入《增值税进销数据分析监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明细电子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明细电子数据(以下简称进销数据)。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准确、完整采集报送进销数据。对于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发现采集报送的进销数据有误的,应在申报期内自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三、税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纳税人及时报送进销数据,并在申报结束后及时监控纳税人报送的进销数据质量。发现纳税人报送数据有误的,经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责令纳税人限期修改并重新报送。省局将对各市数据质量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进销数据或报送的进销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进销数据的采集质量,在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采集的进销数据审核修改工作,保证进销历史数据的准确、完整,确保《增值税进销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平稳、有效、高质量运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反馈。
六、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执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