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下称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改征增值税后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3年7月31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可继续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
二、备案类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附件1),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者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不需重新提出申请,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三、除第二条规定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应提供申请资料(附件1),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或审批。
四、其他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其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不需要备案。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五、“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项目的备案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六、除不需要备案或审批的增值税优惠项目,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
七、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