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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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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务登记管理,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地税”)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地税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并通过登记信息共享、比对、监控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地税机关单独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其他登记业务需分别到国地税机关办理。

四、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记载投资方投资组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或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另有规定的单独提供)等;

6.纳税人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及复印件;

5.记载合伙人投资组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合伙协议等。

(三)临时登记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已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需提供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承包承租经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需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企业还需提供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到国地税受理税务登记机关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一)涉及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如税务登记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发证件的,需提供正本和副本;否则,只需提供副本);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资料。

(二)不涉及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如税务登记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发证件的,需提供正本和副本;否则,只需提供副本);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资料。

六、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加盖“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两个印章,加盖其他印章的证件无效。此前石家庄、保定、张家口三市作为全省试点先行开展的联合登记业务和各市自行开展办理的联合登记证件仍然有效,不再进行换证。

七、个别县区税务机关如存在国地税管辖机构不一致等特殊情况的,在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批准后可暂不开展联合登记,仍按各自原来的模式办理税务登记,并向纳税人进行公告。

八、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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