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决定全文废止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33号)。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42号)。
上述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要求和职责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区)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和<税收业务分岗位工作标准>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152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