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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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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解读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行政府权力清单”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在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中,对省及以下国税机关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专项清理。发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198号),虽没有违规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但在其第七章“法律责任”中,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强调了对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等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应条款处理。考虑到在规范性文件中表述为“法律责任”不严谨,且该文件第七章的规定只是对《税收征管法》的复述,故决定废止该文件的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

该文件第七章废止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现决定废止《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198号)的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

该文件第七章废止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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