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解读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行政府权力清单”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在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中,对省及以下国税机关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专项清理。发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198号),虽没有违规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但在其第七章“法律责任”中,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强调了对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等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应条款处理。考虑到在规范性文件中表述为“法律责任”不严谨,且该文件第七章的规定只是对《税收征管法》的复述,故决定废止该文件的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
该文件第七章废止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