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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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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情形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五、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六、本公告有效期为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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