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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公告》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4〕64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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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全文废止。参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将《公告》及时在新闻媒体发布及张贴于所有车辆购置税办税场所,以确保纳税人正常办理纳税事宜。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原交通部门不再负责代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机构

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机构名称由“交通厅(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暂时改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机构名称详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车购税划转期间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请各地及时将新机构名称公告)。

二、办税地点

车辆购置税的办税地点暂不改变,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详见省局10服务器,请各市核实后予以公告。

三、征收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购买、进口、生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

四、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车主身份证明(免税车还需提供免税证明);

2、车辆价格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车架)发生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五、计税依据

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

其他纳税事宜请与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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