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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品零售企业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通知


辽税一〔1994〕15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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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各市税务局(不发大连):

近接财政部〔1994〕财会二字第18号《关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复函》,为有利于对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企业实行增值税后,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但是,日常会计核算中,“库存商品”等科目仍然按照含税的商品售价核算。“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含税的进价与不含税的售价之间的差额;二是应向消费者 (或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

企业购进商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商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照商品含税零售价格,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不含税的进价,贷记“商品采购”科目,按照含税的售价和不含税的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商品销售实现时,按照含税的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含税的售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定期或月份终了,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销项税额,将含税的商品销售收入调整为不含税的商品销售收入,并反映应收取的销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末,按照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并调整商品销售成本,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二、为便于商业零售企业的库存商品按含税的售价核算,期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库存商品等的余额中已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对这部分期初库存中所含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抵扣时,再将计算可以抵扣的部分转入“应交税金”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商业零售企业(售价核算)有关

增值税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商品购销业务

1、商品购进

借:商品采购(不含税进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实际应支付金额)

2、商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含税零售价格)

贷:商品采购(不含税进价)

商品进销差价(价税差)

3、商品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含税售价)

同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含税售价)

贷:库存商品(含税售价)

4.计算销项税额(定期或月份终了)

借:商品销售收入(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月末、分摊价(税)差

借:商品进销差价(应分摊的价税差)

贷:商品销售成本(应分摊的价税差)

二、期初存货核算

1.存货已征税款

借:待摊费用一期初进项税额

贷:商品进销差价(应抵扣的已征税款)

2.动用期初存货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允许抵扣的已征税款)

贷:待摊费用一期初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已征税款)

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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