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现将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
试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农产品单耗数量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试点纳税人,无法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需单独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确认后,按照成本法核定扣除。
(一)试点纳税人生产的货物没有适用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二)因生产工艺等特殊原因,造成本企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与已公布的农产品单耗数量相比畸高或者畸低。
三、投入产出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一)液体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液体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执行。具体标准为: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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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乳单耗数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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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温灭菌牛乳(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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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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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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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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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氏杀菌牛乳(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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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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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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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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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温灭菌羊乳(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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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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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氏杀菌羊乳(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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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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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公布全国统一农产品单耗数量的酸牛奶按下列标准执行。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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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乳单耗数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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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牛奶(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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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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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油生产企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1.豆油生产企业实行综合扣除,大豆油(毛油)和豆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为:
工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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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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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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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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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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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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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油(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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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基因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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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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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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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粕(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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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基因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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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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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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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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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油(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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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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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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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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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粕(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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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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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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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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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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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油(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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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基因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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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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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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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粕(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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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基因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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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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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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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配比是按2011年生产成本计算的豆油与豆粕的进项税额分配比例。
试点纳税人生产豆油的同时生产的磷脂、皂角、豆皮、豆粉等副产品,可以选择按豆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和分配比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
2.其他油类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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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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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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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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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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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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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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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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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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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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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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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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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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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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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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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加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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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加仑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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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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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璃苣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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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璃苣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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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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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瓜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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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瓜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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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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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子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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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子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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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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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麻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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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麻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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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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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见草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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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见草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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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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榛子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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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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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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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白酒生产企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不同度数酒类产品,统一折算成65度基酒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65度基酒(不分香型)农产品单耗数量为: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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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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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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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度玉米稻壳基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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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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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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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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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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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度高梁稻壳基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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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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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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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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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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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葡萄酒生产企业外购葡萄生产葡萄酒,统一折算成原汁含量100%的葡萄酒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葡萄酒(原汁含量100%)农产品单耗数量为: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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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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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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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原汁含量100%)(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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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霞珠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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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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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原汁含量100%)(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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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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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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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原汁含量100%)(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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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优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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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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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原汁含量100%)(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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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代尔冰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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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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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原汁含量100%)(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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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红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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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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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点纳税人销售本公告公布单耗货物的深加工货物,需折算为本公告公布单耗的货物后,再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折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36个月内不得改变。
五、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时,按2011年生产成本确定分配比例。
六、对既有外购半成品(如毛油、基酒等),同时,又以购进农产品生产同种半成品的纳税人,产成品实现销售时,需折算出相应的半成品销售数量,减除外购半成品数量后,再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折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36个月内不得改变。
试点纳税人要设置半成品购存抵备查簿,登记半成品的购进、库存和已抵减的情况(附件1)。
七、试点纳税人要认真核实2012年7月初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数量;对库存的半成品、产成品,要按照本公告规定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转出耗用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应转出额平均分配各申报期申报纳税。
八、对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一)《农产品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审批表》(附件2)。
(二)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三)上年度税款所属期为12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四)《购进农产品种类目录》(附件3)。
(五)《部分货物生产经营情况表》(附件4)。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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