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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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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全文废止。参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加工贸易开展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实行“实耗法”。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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