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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远程申报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8〕3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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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降低企业负担,提高税企双方的工作效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运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远程申报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申报系统”),免费为广大出口企业纳税人提供远程预申报等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远程申报系统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及服务对象

远程申报系统是依托于互联网,以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系统为核心,向出口企业及税务机关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综合服务系统。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远程预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预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业务数据查询、外部电子信息查询和监控管理等。该系统可提供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及小规模纳税人等三类出口企业使用。

二、远程申报系统的启用时间

远程申报系统目前已在沈阳市所辖出口企业纳税人中上线并平稳顺畅运行。省局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6时起在全省(不含大连)全部出口企业中推广使用。

三、启用远程申报系统的相关要求

远程申报系统的启用既可以减少出口企业预申报多次往返税务机关的麻烦,又可以降低企业的退税成本,提高申报质量,加快退税进度,同时也能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进而腾出更多的人力、时间从事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是一项税企双赢的好事。为保证远程申报系统在全省出口企业推广使用工作的平稳、顺畅进行,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市遵照执行。

(一)各市局要尽快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远程申报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见附件)印刷并张贴于各办税服务厅的公告栏内,同时通过电子显示屏进行滚动公告;

(二)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出口企业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广泛宣传远程申报系统上线运行的目的和意义,使他们认识到这是国税系统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便民措施,是服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税收、推动辽宁振兴的大事、好事;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尽快熟悉并使用远程申报系统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工作;

(四)要不断提高基层税务机关负责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相关同志的业务知识和能力,全面掌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的功能和操作,随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业务和系统相关问题,逐步提高远程申报系统的上线使用率;

(五)各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指定一台外网计算机,专人负责随时登录远程申报系统,监控所辖企业的使用情况。有条件的基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也可比照执行。

推广过程中若发现其他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斟酌解决措施,一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报告。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远程申报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doc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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