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