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适应企业所得税征管形势的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就我省企业所得税预缴相关政策规定修订完善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额进行预缴,纳税人按实际数预缴税款时,应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预缴税款的适用税率,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原则上应依据其上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确定,年应纳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企业在第一个纳税年度统一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以后纳税年度预缴期限的确定按上款规定进行处理。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其他相关问题
(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境外投资所得统一按纳税年度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以前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文件自2006年 1月 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