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我省自2014年1月1日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票证的种类
全省国税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四)《税收收入退还书》
(五)《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六)《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七)《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八)《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九)《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十)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二、税收票证的联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增设第三联(报查,白纸青莲油墨),《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增设第二联(报查,白纸绿油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增设第四联(第四联为报查联,白纸蓝油墨),新增联次主要用于税务机关留档备查和内部传递使用。
三、《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办法
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填写《税收完税证明开具申请表》,并根据申请开具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税务机关在对申请材料和征管系统中的税款入库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开具,并将申请人填报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与所开具的完税证明报查联一同归档保存。
申请人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需提供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需提供扣缴义务人开具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需提供登报遗失声明。
(四)纳税人申请对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开具证明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如为个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还需同时提供受托方身份证明。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税收票证业务专用印章
全省国税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业务专用印章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征税专用章
(三)退库专用章
(四)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
(五)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8日